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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采购所常见问题解答

日期: 2021-07-14来源: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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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

(一)什么是政府采购?  

答: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二)什么是政府集中采购?

答: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三)什么是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修改并发布

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自行采购?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五)政府采购通常包括哪些方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六)采购人是否可以采取行动,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哪些行为,上级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答: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哪些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哪些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修订了《暂行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出台本办法。

(二)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增强了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哪里?

答:细化了预留份额四种具体方式,包括采购项目整体预 留、设置专门采购包、采购人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要求供应 商分包等;明确了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可以不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五种具体情形,便于采购人科学合理地预留采购项目。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责任,增强了政策执行的刚性。

(三)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

(四)视同中小微企业的其他主体有哪些?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五)如何能快速识别企业规模类型?

答: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发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线自测,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小程序链接。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频道首页也有小程序可在线自测。

(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怎么认定?

答: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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