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0-11-03来源: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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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采购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宜昌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日

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着力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节约政府采购成本,防范政府采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直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上商城采购,是指依托互联网,对纳入“湖北省宜昌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货物、服务、工程进行的采购,包括但不限于限额以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服务、工程。

第四条  网上商城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便捷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宜昌市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市级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作为市直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建设运行网上商城平台系统。包括建设统一共享的网上商城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和流程、建立价格监测和服务评价机制,协调处理交易纠纷,督促履约等事宜。

第七条  采购人作为采购主体,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内部管理,明确政府采购岗位职责,做好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网上商城采购、货物验收和货款支付等工作,确保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顺利实施。

第八条  网上商城的供应商入驻及网上商城货物、服务、工程品目确定由市采购中心按照相关程序执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执行程序

 

第九条  市采购中心在网上商城公布操作手册、供应商名单及对应品目、订货及售后服务联系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信息。

第十条  网上商城采购分为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两种形式。货物类使用协议供货执行程序,服务类、工程类使用定点服务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  协议供货执行程序。采购人应在网上商城公告的供应商范围内对其所供货物进行直购、议价和竞价采购,也可进行需求化采购,择优选择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执行程序。采购人在网上商城选择定点服务类型,填写详细的采购需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与对应品目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按照网上商城交易流程,择优选择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报价时除服务项目总价外,应编制服务项目明细表,注明每个小项的服务价格和服务标准,上传至网上商城系统,作为采购人确认成交结果的依据。

第十三条  网上商城公布的货物价格为供应商供货最高限价,采购人可选择多家供应商进行议价、竞价,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成交价格中包含的上门安装、调试和质保等基本配套服务的费用,除特别说明外,采购人无需另外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采购方式,对采购价格、质量严格把关。

 

第三章  合同、履约及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根据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包含货物、服务项目分项报价明细表,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人将合同上传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第十六条  网上商城采购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要督促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供应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供应商与采购人订单确认成交后网上商城系统自动生成《验收单》《验收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验收单中订单号在网上商城系统中具有唯一性监管部门可登录网上商城核查其真实性。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负责验收。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保护自身权益,在验收时,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

第二十条  合同、验收单和发票是财务付款、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