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采购中心市财政局关于《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
为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着力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节约政府采购成本,防范政府采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确保该办法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如下:
公示日期:2020年7月29日—8月31日。
公示反映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办法》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1. 联系人及电话:熊春艳 0717-6219166
2. 电子邮箱:536773077@qq.com
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宜昌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9日
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着力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节约政府采购成本,防范政府采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昌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直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上商城采购,是指依托互联网,对纳入“湖北省宜昌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货物、服务进行的采购。
第四条 网上商城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便捷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宜昌市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市级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作为市直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建设运行网上商城平台系统。包括建设统一共享的网上商城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方案、建立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机制,协调处理交易纠纷,督促履约等事宜。
第七条 采购人作为采购主体,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内部管理,明确政府采购岗位职责,做好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网上商城采购、货物验收和货款支付等工作,确保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顺利实施。
第八条 网上商城的供应商及网上商城货物、服务的品目由采购中心按照相关程序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执行程序
第九条 采购中心在网上商城公布操作手册、供应商名单及对应品目、订货及售后服务联系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信息。
第十条 网上商城采购分为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协议供货执行程序。采购人应在网上商城公告的供应商范围内对其所供货物进行直购、议价和竞价采购,也可进行需求化采购,择优选择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执行程序。采购人填写详细的采购需求后,可在对应品目的供应商范围内任选一家或多家供应商进行议价,就服务价格、服务内容等与供应商洽商,以确定成交金额,也可面向该品目所有供应商进行竞价采购。供应商报价时除服务项目总价外,应编制服务项目明细表,注明每个小项的服务价格和服务标准,上传至网上商城系统,作为采购人确认成交结果的依据。
第十三条 网上商城公布的货物价格为供应商供货最高限价,采购人可选择多家供应商进行议价、竞价,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成交价格中包含的上门安装、调试和质保等基本配套服务的费用,除特别说明外,采购人无需另外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采购方式,对采购价格、质量严格把关。
第三章 合同、履约及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根据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包含货物、服务项目分项报价明细表,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人将合同上传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第十六条 网上商城采购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要督促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供应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网上商城系统自动生成《验收单》,《验收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验收单编号在网上商城系统中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监管部门可登录网上商城核查其真实性。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负责验收。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保护采购人权益,在验收时,须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
第二十条 合同、验收单和发票是财务付款、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依据。
第二十一条 &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