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文件声明承诺制相关证明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简化政府采购活动办事程序,落实“清、减、降”要求,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效能,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对依照规定应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一律不要求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举措。现将《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文件声明承诺制相关证明事项清单(试行)》予以印发。如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修改或财政部门出台新的法规政策,从其规定。
供应商按要求进行相关承诺,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将公示相关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经发现有虚假承诺的,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文件声明承诺制相关证明事项清单(试行)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7月2日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文件推行声明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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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声明承诺方式 |
证明材料 核查方式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证明材料核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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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应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
书面承诺书 |
现场不核验,供应商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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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证明 |
书面承诺书 |
现场不核验,供应商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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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
书面承诺书 |
现场不核验,供应商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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